总分公司可否分别按各自标准认定或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
发布时间:2019/8/12 11:43:36 浏览次数: 1222 | |
由于企业的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征税。即以各自的状况来权衡其能否契合小范围征税人的规范。而不是以总销售额计算。因而,总分公司能够分别按各自规范认定或不认定为普通征税人。
但是,假如是总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申报的,则按一个征税主体来确认,不能分别权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各省《增值税汇总征税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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