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业务提供的证明文件 | |
发布时间:2019/7/1 11:31:26 浏览次数: 423 | |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应辨别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农民专业协作社(以下简称企业),未归入“三证合一”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分别请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停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持新版停业执照(含加载统一社会信誉代码停业执照、变革过渡期内运用的“一照三号”、“一照一号”停业执照)的企业,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不再请求其提供税务注销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持电子停业执照的,已装备电子停业执照辨认机具的银行应予以办理,并留存电子停业执照影印件。
变革过渡期内,企业持旧版停业执照、税务注销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仍应依照《钱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及相关规则执行。企业持旧版停业执照、税务注销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任一证照过时的,银行应请求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新版停业执照,再行办理银行账户业务。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应请求提供个体工商户停业执照和税务注销证,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仍依照《钱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及相关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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