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就纳税人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发出公告 | |
发布时间:2019/11/21 10:30:19 浏览次数: 445 | |
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白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征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作的停业税涉税业务,需求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则的除外)。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征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停业税涉税业务需求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主管地税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复核终了,并返给征税人。征税人以主管地税机关复核后的《停业税涉税业务需求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为根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度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运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下发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第二节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规则:普通征税人或小范围征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交纳停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停业税发票的,普通征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范围征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不受“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发作未处置的事项,依照本公告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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